更多精彩返回“法制监督网”首页

河南信阳:判决所谓“涉黑”案件遭百姓质疑

来源:和谐法制监督网

     近日:本网接河南信阳工业城城东办事处闵岗村部分群众投诉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8日做出的(2008)信平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关于该村支部书记蔡明金(连续三届区人大代表)涉黑等罪名,质疑颇多,众多村民联名上书。经初步调查,现将相关材料辑录如下:

      群众质疑

      一、既定罪名为涉黑,根本不存在构成涉黑的四个要件,同时,既便定为涉黑罪,为何刑事判决书中,又没有提到没收涉黑所得全部财产,这显然前后矛盾,前后不能相互印证。

     二、为民造福,带领全村群众致富的好支书一干就是数十年,连续三届当选区人大代表、区十大杰出青年、信阳市优秀党员的蔡明金为何一夜之间就成了罪犯呢?既便真是犯罪,为何这么多年都不被发现,还要这些监督司法机关干什么?荣誉也是你们给的,犯罪也是你们判的,政府的公信力何在?

      三、本来是去调解群殴事件,履行支书职责,为何变成聚众斗殴罪?并且对方打架人:许光海等多人都系曾经犯罪劳改刑满释放人员,且多人光天化日之下持枪伤人,为何仅仅被判了一年徒刑,令人百思不解?老百姓急于要求严惩对方持枪伤人的刑满释放人员,否则难平民愤!

     律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接受蔡明金委托,指派我担任蔡明金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依法查阅、复印了本案卷宗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蔡明金,并通过今天的庭审调查,使本案事实更加明确。现本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辩护意见如下:(辩护具体内容在此处略去)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明金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明金犯聚众斗殴罪认定事实不清。

      三、起诉书指控蔡明金犯寻衅滋事罪定性错误。

      四、起诉书指控蔡明金犯妨害公务罪事实不清,且已过追诉时效。

      五、起诉书指控蔡明金犯贪污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在此值得说明的是,蔡明金身为村支书,在多年的村务工作中,时刻起着模范带头作用,把村民的利益及村委会的利益放在首位,舍小家,顾大家。蔡明金在村里年年上交农业税时,总是在村民交不上农业税,村委收不齐农业税的情况下用自己的钱为村民无息垫付农业税。而村里何时收到钱,何时才陆陆续续偿还蔡明金,年年如此,形成了惯例。此事不仅村民知道,村委知道,连五里镇领导也个个知晓。有时村里欠蔡明金垫付农业税款几年才能还清,蔡明金从无怨言,仍然一如既往的替村里付农业税款,至现在蔡明金因涉案被捕以来,村里仍尚欠蔡明金14000元款未偿还(见欠条)。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蔡明金任闵岗村村长及支书已近十年,在这十年间,蔡明金以其自己的认真严谨的工作作风和助人为乐的高尚品格,得到了村民的认可,否则,蔡明金也不可以担任长达十年的村干部。蔡明金的工作也得到了政府的充分肯定,从年年平桥区政府、五里镇政府等部门颁发给蔡明金的荣誉证书就可说明一切。同时蔡明金还被选为平桥区人大代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蔡明金在工作中难免有失误; 日常生活中,也难免有错误。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公正判决。

                                              辩护人: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    陈以德
                                                             2008年4月8日

       蔡明金的上诉状

     上诉人:蔡明金,又名蔡有国,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原任信阳市信阳工业城城东办事处闵岗村党支部书记,平桥区三届人大代表,住该村闵岗组上诉人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及贪污罪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8日做出的(2008)信平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部分罪名定性错误,部分事实己过追诉期仍在定罪判刑,部分事实不构成犯罪仍追究刑事责任等,为此特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予以改判。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对蔡明金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认定的八起涉黑事件,均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竞选村长事件:原审认定蔡明金通过拉选票,致使自己以不正当手段竞选上村委会主任。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对该事实认定错误,且缺乏充分证据证实。仅凭与蔡明金有矛盾冲突的利害关系人作证不能客观的认定事实。事实是,在严格的选举程序中,在选举委员会及乡干部、镇长和全体村民的监督下,蔡明金以高出另一候选人几百票的数额当选村长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2)代交计生罚款事件:原审认定蔡明金以替他人“摆平计划生育罚款”为名分别收取了付发国、吕顺丙、周启军兄弟的现金。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收取了以上村民的计生罚款是因为受人所托帮忙办事,是付发国等几户村民认为蔡明金是村支书,与镇计生办人员熟悉,能少交一些罚款,就主动请托蔡明金帮忙代交罚款。该事件仅是私人关系帮忙,且付发国的罚款已代交给镇计生办,其余两笔罚款钱,因蔡明金涉案逮捕而未能办完。该事件仅是一个普通的民事委托代理纠纷。原审判决认定该事件属涉黑犯罪毫无法律依据。

     (3)退耕还林事件:原审认定蔡明金贪污退耕还林补助款,造成吴兴龙等人上访,而吴兴龙害怕遭到报复,不敢回家的事实。上诉人认为该事实纯属子虚乌有。事实是,蔡明金与蔡明银、李学春合伙承包了林场,发展植树造林,并依法与村委以及古井组和村民代表签订了《承包协议》,对此没有任何人提出过异议。后该承包林场申报了国家退耕还林,得到了退耕还林补助款,也从而导致了吴兴龙的嫉妒,吴兴龙就纠集了部分村民上访强行索要李学春等人依法承包,且未到合同期限的林场。最终迫于压力,村委会协调李学春等承包人在合同期内退出林场承包。该事实纯属承包合同关系,不构成犯罪。吴兴龙声称蔡明金要报复不敢回家,却没有任何事实能够印证,显然是对蔡明金的诬陷。

    (4)农网改造事件:原审认定在村农网改造时,蔡明金等村委会人员收走吕义成私接电线。在吕义成阻拦时,对吕义成进行殴打。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且该事件不构成涉黑犯罪。事实是,吕义成私自从电线杆接电,村委会人员在普查中发现后,将私接的电线扯下。吕义成就无端阻挠,双方虽发生争执,但并没有吕义成受伤治疗的任何证据。

     (5)收取农业税事件:原审认定村委会人员在收取农业税时,因村民孙建民不交,抬走了孙建民的粮食。孙建民的侄子孙大军得知后,持刀找蔡明金,被蔡明金找人将刀夺下,并将孙大军打伤。上诉人认为该事件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事实是,在孙建民拒交农业税时,与前来收税的村委会人员发生争执。孙建民就喊来其杀猪的侄子孙大军持杀猪刀来阻拦并威胁村委会人员,最终双方发生冲突,孙大军受到一点表皮伤。为此,村委会还给付了孙大军一万元调解款,

    (6)收取企业管理费事件:原审认定蔡明金在任村主任、村支书以来,收取辖区企业管理费的事件。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该事件属涉黑犯罪没有法律依据。事实是,收取企业管理费是村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在本村租地建厂的企业,村委会负责协调租地、办理企业成立相关事宜的综合服务所收取的管理服务费。对该收费是依据村委会与企业签订的合同约定履行的,属民事法律行为。

     (7)张利事件:原审认定蔡明金与张利在餐馆喝酒发生纠纷引起打架,蔡明金对张利殴打。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事实是,张利与蔡明金在一起喝酒时,故意将酒倒在了蔡明金身上,引发两人撕扯。张利受了表皮伤,蔡明金的汽车被张利推翻,双方均有损失,也均向派出所报案。案件事实及结果均不构成犯罪,派出所已案结事了。该事件起诉书指控的是寻衅滋事,而原审法院却将其列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事件中显然是为了增加涉黑犯罪的严重性及犯罪事件的多发性。

    (8)杨德心赔偿事件:原审认定蔡明金在蔡明友打伤杨德心被拘留后,以赔偿医药费为由,强行要求地材公司股东出资赔付杨德心。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且缺乏证据印证,仅采纳几份与蔡明金有利害关系人的证言,而不采纳相关书证,违反法律对证据认证的规定。事实是,蔡明友与吕维成为地材公司的生意与杨德心发生冲突,造成杨德心受伤。在公司股东协议中约定了如在经营期间,发生事故或赔偿事宜,由公司股东分摊的约定,并且当时股东也出具了自愿出资赔偿的证明,及村委会对股东自愿出资的证明。

     以上,原审认定的所谓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所罗列的犯罪事实均是蔡明金做为村支村履行的职务行为及民事法律行为,完全不符合该罪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

     二、原审认定蔡明金聚众斗殴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原审认定蔡明金为报复许峰上访,就让周业良召集村民及安排蔡明银、杨德心、曹永成携带铁锹把赶到许峰沙厂聚众斗殴。许峰、许光海、许建、许洪博也赶到沙场指责蔡明金等人,双方便互相厮打。许峰、许洪博用猎枪打伤姜克军,许光海、许洪博也被打伤。后蔡明金等人不听派出所民警劝阻,持枪和十里头组部分群众到信阳市公安局上访,扰乱公安机关工作秩序。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违背客观事实,将罪名强加于蔡明金。事实是,许光海沙厂因挖沙过界,十里头组村民多次找许光海协商无效,因许光海是当地村霸,村民只有找村委会要求解决。蔡明金与姜克军等村委会人员应村民要求到沙厂与许光海协调挖沙过界事宜时因双方立场不同,发生争执。许峰、许洪博持枪向村民射击,打伤村委会治保主任姜克军后逃离现场。村民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当场放走了涉案责任人许光海,为此村民不再信任派出所民警,要求将枪上交给市公安局,并请求对该事件进行处理。在该事件中,蔡明金、姜克军及其他村民均是受害者,可现在却造成了持枪伤人者释放回家,而受害人却被追究高达5年的刑事责任。显然原审执法不依法,判决不公。

      三、原审认定蔡明金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定性错误,且已过追诉时效。

    (1)辛志江事件:原审认定蔡明金在孙大群餐馆开业喝酒时,与辛志江发生冲突,打电话纠集蔡明银赶到餐馆。蔡明银持菜刀将辛志江砍成轻伤。上诉人认为原审对该案定性错误,该案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该案中,辛志江虽然在餐馆曾与蔡明金发生争执。但后来蔡明银与辛志江发生纠纷并砍伤辛志江时蔡明金并不在场,更未持刀砍伤辛志江。且该事件发生后,经过调解给付了辛志江 5000元调解赔偿款,双方已和解。该案由于情节轻微,又已和解,且故意伤害罪出已过了追诉时效,不应再予追究。

    (2)袁新国事件:原审认定蔡明金因认错车辆和人,无故将袁新国等人打伤。后将受伤的袁新国拉走扔在312国道十里头组地段路边。经鉴定袁新国为轻微伤。上诉人认为原审定性错误,该案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理由是,因蔡明金与汪石生发生争执,蔡明金为拦截汪石生,虽却误拦了袁新国等人,但该案对象确定,目的明确,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因袁新国被鉴定为轻微伤,且蔡明金已协调赔偿了袁新国二万元赔偿款。该案显然情节轻微而不构成犯罪。

     四、原审认定蔡明金妨害公务事实事实不清,且已过追诉时效。

     原审认定早在2001年蔡明金在五里店交警中队扣押其工地无牌无证货车时,与蔡明银、何亮明到交警中队要车,并殴打交警。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且已过追诉时效。事实是,五里店交警查扣的蔡明金工地的货车均是按照交警队的要求每车每月向交警队交纳100元的费用。当蔡明银与何亮明向交警要车发生争执时,蔡明金赶到。因与交警平时关系不错,就当朋友间的争执。而何亮明却在一名交警推其摩托车时,将交警腿打伤,但伤情轻微。事后,刑警大队及时协调,蔡明金已向交警人员赔礼道歉,并得到谅解。再者,本案已过追诉时效。

     五、原审认定蔡明金贪污事实不清,主体错误,该罪名不能成立。

    (一)取土款事件:原审认定蔡明金在宁西铁路建设路基需填士时,以何亮明的名义以每亩1000元的价格从熊岗组、贺桥组买土后,交由铁路取土。蔡明金从支铁办领取取土款182700元,除支付给熊岗组、贺桥组外,共贪污115000元取±补偿款。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该事件系贪污没有法律依据,违背客观事实。事实是,蔡明金购买土地13亩办汽修厂,同时蔡明金又与何亮明合伙租用了熊岗村民组、贺桥村民组土地22.2亩。在支铁办对土地进行实际丈量时丈量面积为52.2亩,支铁办就实际丈量的土地面积上报。对于蔡明金与何亮明租用的土地,己与村民组及村民签订了租用协议,即使蔡明金与何亮明得到了差价款,也属于民事行为,不构成贪污。对于支铁办将支铁办会同铁路等几家部门联合丈量的土地面积上报的情况与蔡明金无关。不能将该多出的面积  认定为蔡明金贪污的数额。

    (2)遗留款事件:原审认定蔡明金领取镇支铁办给付村委会的办公经费81500元构成贪污。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错误,在该事件中蔡明金不能构成贪污罪的主体。事实是,因闵岗村在支援铁路建设中表现突出,经铁路部门、五里镇政府及村委蔡明金协调,铁路部门自愿给村里协调办公经费81500元。该款蔡明金在领取时又替村里交了部分农业税,余款领走。铁路部门已将该款支付给了村委,该款从法律上已转移所有权,成为村委的办公经费,不是铁路建设赔款,更不是赔偿给村民的征地款。对于该款蔡明金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存在许多对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的错误。虽罗列出了众多的所谓犯罪事实,却不能做出正确详实的法律分析,存在事实与认定的罪名严重不符等问题。该判决不能以法服人,不能以理服人,不能彰显法律的公平、公正性。为此,请求二市法院能够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本着有错必纠的司法原则重审该案,不要再造成冤假错案,以彰显法律的公正性。

      此致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蔡明金
                                                                     2008年5月15日

     蔡明华的投诉信

     我叫蔡明华,住信阳市胜利南路泰和苑小区。因我弟弟蔡明金于2008年5月8日被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以及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一案,我认为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枉法裁判,判决书漏洞百出,自相矛盾,完全不依据法律认定事实和判决。认定蔡明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完全是冤枉的,是在无端给蔡明金扣黑帽子。

     蔡明金被批捕前是信阳市信阳工业城城东办事处闵岗村党支部书记,平桥区三届人大代表,自任职以来,工作尽职尽责,得到了政府的充分肯定,年年获得信阳市人民政府、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政府以及平桥区五里镇政府颁发的荣誉证书。出事是因许光海、许峰父子承包的沙厂挖沙过界,挖过了闵岗村十里头组的范围内。十里头组村民及组长周业良多次找许光海协商,要求许光海退回挖超的范围,可许光海置之不理且仍然继续开挖。十里头组村民迫于许光海一家在村中是村霸,又有后台,又有钱,长期欺凌乡邻,为非作歹,村民不敢惹,可又想维护村组的权益,于是就多次要求闵岗村委干部出面解决沙界纠纷。

      蔡明余身为闵岗村支部书记,在村民的要求下,自然应当履行自己的职责,出面解决纠纷。2007年7月10日村民组长周业良招集村民与村支书蔡明金,治保主任姜克军等一起来到许光海沙厂划分沙界,协调纠纷。因许光海沙厂司机不听阻止,仍继续运送挖过界的河沙,与十里头组长周业良发生争执,被周业良激愤之下打了一巴掌。许光海到沙厂后就辱骂村支书蔡明金,许峰开车携带两支枪赶到沙厂后,与许洪博各持一支枪疯狂地向人群开枪。两枪均打中了上前夺枪的村治保主任姜克军,当时姜克军浑身是血,许峰将一支枪扔到河里后逃离现场。村民们都愤怒了,有的报警,有的抓持枪肇事人。当工业城派出所的民警来后,不仅没有及时抓捕持枪肇事者,反而不顾众村民的群情激愤,放走了肇事指挥人许光海。众村民顿时对派出所民警产生了极度的不信任,于是大家就要求将夺下的枪支直接交给信阳市公安局领导,才能放心,也能使公安机关重视本案,及时抓捕持枪肇事人。当众村民前往市公安局时,蔡明金并不支持,但因群情激愤,一时无法制止,因此当时没有随同前往。后蔡明金担心  村民将事情闹大,就又赶到市公安局。蔡明金去时见众村民已经都在市公安局前了,枪交后村民都回去了。该事件本是突发事件,如果不是许峰持枪到沙  厂枪击村民,残害无辜群众,就不会出现村民交枪上访事件。谁想该事件却得罪了个别当权之人,再加上许光海一家拿出其财力,至今不停的在向有关当权人员送钱、送物的行贿。最终许光海一家参与持枪肇事人员,仅处以轻微劳教或刑罚,且现已释放。而处理村民与沙厂纠纷的村支书蔡明金、被枪击伤的村治保主任姜克军、十里头村民组组长周业良等受害人却锒铛入狱,从此过上了暗无天日的牢狱生活。

     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立案后,就想方设法的开始给蔡明金网罗罪名,甚至于从十年前(1998年)蔡明金当选村长时开始。充分调取了与蔡明金有矛盾(如:许光海及其相关亲属等人)的村民的所谓“证人证言”,当然对蔡明金有利的证人证言均不调取,证人主动要求提供的证言也不被采纳。公安机关就以该类人的证言(除证言外再无其他任何证据相互印证),认定蔡明金当村长是拉选票竞争上的,完全不顾选举法对选举程序的严格监督程序,不顾在场选举委员会及镇政府领导、驻乡干部等人的监督事实,当然也不对以上负责现场监督领导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将蔡明金当村长、村支书期间履行的职务行为,如:与村委会人员农网改造收走村民私接电缆的电线、收取农业税、依据合同收取村承包企业的管理服务费;将蔡明金私人行为,如:应四位村民要求帮忙代交计生罚款、与其弟蔡明银、村民李学春合伙承包林场,经政府批准申报退耕还林项目,领取退耕还林款、蔡明金二哥蔡明友及吕维成因为地材公司争夺生意打伤杨德心,地材公司股东筹款赔偿杨德心事件。将以上八起事件认定为蔡明金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事实。又将蔡明金的兄弟蔡明友、蔡明亮、蔡明银,村治保主任姜克军,村组长周业良、曹永成,曾与蔡明友因争生意被殴打致伤的杨德心,以上毫无长期纠集犯罪的8人认定为黑社会组织成员,如治保主任姜克军、十里头组长周业良、郭湾组长曹永成、杨德心仅参与了一起许光海沙界划分纠纷事件,其余是蔡明金的兄弟蔡明亮是一起单独与烟草局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的纠纷,与蔡明金没有任何关系;蔡明友是一起与杨德心为争生意互殴纠纷事件,也与蔡明金没有任何关系。就以上8人偶然发生的个别事实如何能认定为黑社会组织,实在令人费解!

     公安机关而后将许光海、许峰沙厂划分沙界事件定为聚众斗殴;将2003年蔡明金误伤袁新国(轻微伤,以调解赔偿,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事件,2003年7月蔡明金与张利打架(张利表皮伤,蔡明金车辆被张利损坏,派出所已调解互担责任)事件,1998年蔡明银砍伤辛志江(轻伤,以调解赔偿,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过追诉时效)事件定为寻衅滋事;将2001年蔡明银、何亮明、蔡明金索要五里店交警中队扣押的无牌无证车辆(每车每月已向交警队交纳100元行车费)发生的打架(没人受伤,已向交警赔偿道歉,已过追诉时效)事件定为妨害公务。检察机关同时介入将蔡明金领取的于西铁路取土款(三块土地取土,一块蔡明金自己购买土地;一块蔡明金租赁熊岗组土地:一块蔡明金租赁贺桥组土地:再加上支铁办在丈量时与以上三块土地丈量之间的误差面积),以及蔡明金领取的支铁办给付村委会的办公经费(该事件依法不能成为贪污罪主体),该二笔款项被检察机关认定为贪污罪。以上是蔡金所有被网罗的罪名和所谓的犯罪事实。以上事实不要说是受过专业学习教育的司法人员,就是普通百姓都能看出事实与罪名的严重不符。

     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在明知该案蔡明金冤枉,明知公安机关的调查有偏向,证据不充分,认定罪名有误,不该追诉的仍然追诉,民事纠纷以刑事犯罪追究等违法事实,但却仍然睁一支眼,闭一支眼的将案件完全不改变的移送到法院起诉。
在法院审理时,法官在辛志江不愿出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多次通知强行要求辛志江出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辛志江被迫出庭后,当庭就表示了自己是不情愿出庭的。法院审理后,对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加分析不加判断,不论是否充分,不论出具证人身份的利害关系程度,也不论是否有其他证据印证,更不依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标准,不依据法律对刑事追诉时效的规定,不依据法律、法规对贪污罪主体身份的认定,总之,整个判决结果完全脱离的法律的规定,成为了有法可依,但有法却不依的典型判例。

     我做为蔡明金的亲属,明知蔡明金被冤枉,而蔡明金本人又失去自由,我只能为蔡明金奔走喊冤,坚持不懈,直到冤案查清。我请求中院法院领导及省高院领导能够重视该案,监督执法,能够依法办案,公正判决。如中院或高院不管,我就上访到最高法院,通过网络、媒体公示该案不公正的判决书,无论用何种方式,用多久的时间,我绝不放弃,一定要讨到一个公正的审理和判决。

                                                                       投诉人:蔡明华
                                                                       2008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