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记者寒歌   发布日期:2008-11-17  查看次数:25  来源:民情与法制网  河南

   本网河南报道(记者 寒歌)河南卢氏县法院20081027开庭审理了一起原告(卢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和宪波)贷款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200581被告与该社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10000元,即从200581起至200681止,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归还借款,原告于200881把被告起诉到法庭。

   河南省卢氏法院民二庭杨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原告提交200581贷款借据1份(科目代号是1246,借据编号是001225),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被告质证称200581没有与原告签订贷款借据,借据的签名不是被告本人所签,身份证号码不是被告本人身份证号码,以及借据的全部填写内容均不是被告本人所填写,并且没有加盖本人的指印,该借据是信贷员蔺超(20086月病故)以及信用社伪造的借据属于无效借据,这不能证明该款就是被告人所借贷。

    原告提交2006715200735贷款催收通知书各一份,证实上面有被告签名认可该借款理应归还。被告质证称两份通知书的贷款帐号,借款合同编号均为空白,不能证实原告催收的是该笔贷款。2006715原告找到被告称有笔贷款200681到期要求被告归还,当时被告否认有这一事实,后原告出示贷款借据以及催收通知书,要求被告签名并去找信贷员蔺超追查此事。当时被告签名的真实意思并不是认可这一事实,而是尽一个公民义务帮助原告追查该款的真正使用人是谁?200735的催收通知书被告质证内容及意思同上。

     原告称被告于20077182008420分别归还过本金及利息。被告称两笔归还本金及利息不是本人所归还,而是被告在信贷员蔺超生前追查此款,信贷员通知真正的使用人归还的,信贷员死后就无人归还借款至今。

  开庭辩论中原告认为有贷款借据以及催收通知书为由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认为贷款借据是伪造借据,顶名贷款,不是本人签名,身份证号不是本人身份证号,没有本人指印,两份催收通知书贷款帐号,借款合同编号均为空白,不能证实原告向被告催收的是科目代号是1246,借据编号是001225的该笔借款,所以不能承担归还此款,并且要求依法申请笔迹鉴定。被告还认为该笔贷款200681到期,为什么不尽早去追查此款的下落,而是等到2008年才想起催还此款,信用社才起诉被告人?这里面究竟是谁在作梗。难道是信用社内部人员冒名顶替把这笔款项挪用了吗?作为卢氏县人民法院应该去核查是谁贷的款谁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原、被告期盼着法院早日作出公正的判决。卢氏法院和信用社如何处理此事。本网继续关注该案的进展结果,予以跟踪报道。

 

责任编辑  柯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