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孔和平
然而,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的地方政府官员及公检法对此却置若罔闻,认为中央政策“天高皇帝远”,一纸《解释》和《规定》对他们鞭长莫及。于是,他们公然沿用老办法:动用专政机关,采取高压手段来对付那些寻求公平合理、要说法的上访群众。演绎了一场本不该上演的严重违纪、违法的闹剧……
山东日照市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一)
山东日照市五莲县街头镇是该省有名的一个石材乡镇。改革开放以来,这儿的农民积极依托本地优势,致力于石材加工业的开发。至目前,该镇的大、中、小型石材加工厂(6台以上锯床为大厂、3─4台锯床为中厂、1─2台锯床为小厂)己发展到1000余个。农民们自发开采石材加工,变废为宝,有力搞活了当地经济。
五莲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接受访谈
按理说,农民们在政策、法规允许的条件下,自找门路,合法致富、守法经营,作为当地一级政府完全应该正确引导,大力支持和帮扶。然而,意想不到的是街头镇政府的主要领导却是一种“逆向思维法”,认为这些石材开采加工户们个个都赚了钱,应该“放放血”,便一门心思变着法儿想从这些“雁儿”身上拔毛。
五莲县人民法院
2007年5月29日,街头镇政府给全镇石材加工户下发通知,在往年每台锯床收缴环保费700元的基础上,再次对每台锯床要加收600元“排污费”。一石激起千层浪,原一直按时交纳环保费的石材加工业主认为环保费中就包含了“排污费”, 现在这是巧立名目在多征乱收费!于是他们联合起来抵制拒交这笔钱,并自发组织要上访状告这种不合理乱收费行为,一场闹剧便由此拉开了帷幕。
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的罚款
娄焕远在当地是个“爱管闲事”喜欢打抱不平的人。他一听发生这种事,当即带着摄像机赶到镇派出所门口,但却有民警把门不让进去。随后,他在距派出所400多米远的该镇农行门口找到了曾打电话给他,当时正在取款机上刷卡取款的王代鹤。王神色严竣告诉娄焕远:“公安局受了政府指使,要抓所有上访人,强行压制事态,厉夫德两口子、12岁的儿子、怀有身孕的侄女统统抓了,我今晚就去济南上访告他们这种无法无天的行为!”
这时,该农行附近石材业主们越聚越多了。有人提议到派出所去看看,要把抓人之事探个究竟,问个明白再说。娄焕远随众人又返回派出所门口,取出摄像机准备摄录当时现场。可让人遗憾的是,由于他当时刚买摄像机还不全会的缘故,竟没能摄下任何场面,只录到一片大声漫骂和要求放人的呼喊声,后来因没电干脆没用了。人们一直吵嚷着强烈要求派出所放人,四五个小时过去,当人们听说被带走的12岁孩子己被警方偷偷送回家,又亲眼见到厉夫德侄女(孕妇)已从派出所里走出来,人们这才慢慢散去,娄焕远也随之离开了现场。
(二)
2007年7月19日,五莲县公安局突然传唤娄焕远等人到街头派出所接受讯问。传讯警察在派出所对娄焕远威胁说:“现在王代鹤已被抓捕归案,你必须老实交代参与这场事件前后和6月13日晚上的经过,否则立即拘留你……”
娄焕远明白他们醉翁之意不在酒,其真实的目的和意图是想知道他到底有没有留下影音资料等证据?他便对其经过如实进行了陈述。2007年8月6日,五莲县公安局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通知娄焕远、李宗军、田玉强、孔祥平等人到该局刑警大队办理所谓《取保候审决定书》,并每人缴纳2万元保证金。否则,就要立马关人。
接着,同年8月26日五莲县检察院又通知娄焕远他们去拿什么“委托辩护人告知书”。既被公安局莫名其妙强制“取保候审”了,还被迫交了“保证金”,为何案子又到了检察院?对此,娄焕远他们百思不得其解,并被这桩莫须有的罪名案越陷越深了!
2007年10月25日,五莲县公安局再次通知娄焕远、李宗军、田玉强、孔祥平等人带着交“保证金”的凭证去公安局去办理退保手续。可他们收回娄焕远等人的交款凭证时,并未退还现金,只是给了一份《退还保证金决定书》。而当时办理这手续的警察还得了便宜又卖关似的假充圣人说:“就罚你们这2万元钱算了,也不再追究你们什么了,但不要对外乱讲”。
对此,娄焕远至今义愤填膺。他说,五莲县公安局把每人2万元“保证金”变为“罚款”总得有个名义和理由吧?但他们不仅不需什么名义和理由,也不出具任何发票或收据,甚至连白条也没有一张,这与强盗打劫没有两样啊!
面对这前前后后如此胡作非为的行为,娄焕远等要讨个公道说法。他们将上述事实写成材料,于2007年12月11日上访国家公安部等部门。公安部信访负责人对此作出批示:“请日照市公安局抓紧依法处理,并将书面答复告知本人”。可日照市公安局一直拖到2008年7月份也没消息。娄焕远等又于2008年7月24日再次向山东省信访局以信件、电子邮件的形式投诉,最终得到答复:已转交五莲县,详情可直接与县公安局联系。2008年8月26日,他们只得“按图索骥”询问县公安局,直到这时才被告知:再等10天。
可等来等去,等到2008年8月27日,娄焕远和李宗军、田玉强、孔祥平等人却等来了五莲县法院的传唤。原来,五莲县检察院又对娄焕远和李宗军、田玉强、孔祥平等人以“防碍公务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法院最终“判决”也是照葫芦画瓢,仍以“防碍公务罪”处罚他们每人2万元结案。
娄焕远和李宗军、田玉强、孔祥平等本已于2007年10月25日解除了所谓取保候审,而且还给了他们《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决定书》,也就是说已经退出了司法的介入。可为什么当他们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时候,突然再次进入“司法程序”,又对他们提起诉讼呢?这其中奥妙唯一的解释:也许这就是五莲县党政部门和公检法置党纪、政纪不顾,玩弄法律于掌股,对事件真相欲盖弥彰,故意错案错办“糊涂官打糊涂百姓”的野蛮特色吧?!
(三)
“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权力失去制衡就是屠刀”。笔者写到这里,很自然想到了这两句话,同时也深感困惑:问题的症结何在?相关的制衡机关何在?正义何在?

透过上述案例,笔者得出的结论是:五莲县党政部门和执法机关心中只有利欲根本就没有百姓,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一个公民的人权。其一,街头镇政府不合理的收费是引发该事端的导火索,同时其党政官员也是操纵和导演这起事件的罪魁祸首。他们擅自用警力弹骇、压制合理诉求的群众,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应根据党中央新出台的《解释》和《规定》中强调的:
对超越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因此,该地的上级组织应严格追究决策错误导致信访发生的当地党政干部责任,以给群众和舆论一个交代。
其二,五莲县发生如此事端,作为该县的党政一把手不可能对这事件不知情吧?可为什么没制止反而让事态进一步扩大和恶化?可以这样认定,如该县主要领导没点头许可、没操纵指使的话,一个街头镇的党政干部不可能有调动县级公检法的权力和能耐!为此,按到《解释》和《规定》中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和《规定》中还明确的: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上级组织应彻底追究该县主领导人的责任(同时该条款也适用于追究那些恣意枉法的公检法人员)。
其三、五莲县的公检法作为执法机关,理应懂得最起码的执法要求和立案条件,应依法行使自己独立的执法权。该出警、不该出警应该有个分寸和尺度,而不应该用手中的处置权随意助纣为虐、伤天害理或朝定夕变乱给人定罪。从所谓的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变更为后来“防碍公务罪”足以证明他们拿法律在与本来无罪的人玩游戏。为何这样说呢?因娄焕远等人的行为根本不构成前后两款罪中的任何一项。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冲击国机关的活动,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妨碍公务罪” 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娄焕远等人当时到派出所去摄像,是因为公安民警存在执法违法行为:因无论厉夫德有罪无罪,都不应该株连抓捕他只有12岁未成年的儿子和身怀有孕的侄女。尽管娄焕远未能摄下当时情景,但他们的目的:一是为取得警察的违法证据;二是去抗议警察的违法行为,要求警察放人,这是《宪法》第27条、35 条、41条及《人民警察法》第3条赋予一个公民的正当权利。同时,他们没有到派出所内,何来冲击国家机关?也没有任何事实证明他们有什么不当行为,致使派出所工作无法进行,造成损失;没有发生任何冲突或撕打过程,更不具有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综上所述,这是一起典型的官与民争利、权大于法,强压百姓的荒唐案。在大力倡导关注民生,保障民权的今天,如何净化执政、执法环境,取信于民,确保社会公平、正义,杜绝这类事件的再发生,这是一个急盼社会各界和上级党政领导切实重视解决的问题。
笔者对此事态将密切关注,继续予以调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