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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局长滥作为,既成事实往外推
作者:钢丝刷子 来源:《法治监督网》《人民舆论监督网》 加入时间:2008-11-16 15:10:36
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规划局局长李某
本站联合讯:近日,本网站接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阜平城桥东街一村民刘某举报称:该县规划局局长李某滥用职权,在刘某合法占有的土地上违法以协议的形式并错误同意第三人修建临时建筑,恶意侵害刘某的土地使用权。本网站接到举报后,立即派人进行实地调查,现已调查清楚。同时,该案件也已引起相关媒体密切关注。

刘国堂土地使用证
阜平县规划局与袁建伟的协议
一、政府公章随意盖,规划局长权大于法。
在河北省保定市的一个国家级贫困县——阜平,竟然出现这么一个荒唐的事情:该阜平县规划局长李某于2007年7月13日,居然代表规划局以加强县城规划管理为由,与第三方以协议书的形式批准在他人已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上修建临时性建筑,而在明知第三方修建永久性建筑的情况下,只是在土地使用权人再三抗议并经本网站调查人员严正交涉的情况下才象征性的让其停工,之后不久,便是纵容该违法建筑行为,使该违法建筑行为不仅未得到制止,反而更象一面丰碑矗立在本不属于它的土地上。

建成前
况且不说该协议内容是否违法,单从该行为本身来讲,既然是将用地的性质规划为临时性建设用地,最起码应该经过申请人的申请和政府的审批程序方可规划,这么简单的法律常识对于一个规划局长来说,应该比常人更加清楚。这不禁让人想问:究竟是什么东西促使该县规划局长故意以私行为代替公行为呢?而政府部门的公章为什么会这么轻易地为一个私行为留下永久的烙印呢?为什么这样一个私行为,竟然就能让一个合法的公行为(《土地使用权证》)流于形式?这或许是不言而喻的事情!

建成后
二、有利就占,有权就使,有责就推,奉行“三有原则”。
作为一个政府公职人员,本应是人民的公仆,理应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而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规划局局长李某竟然滥用权力,以权谋私,而在责任面前不仅不敢勇于承担、改正,反而是百般推卸,有违政府公职人员的应有形象。本网站调查人员第一次前往该局,与该局局长李某交涉时,李某迫于压力,方将该局与第三方袁建伟签定的《协议书》复印件交予调查人员,答应废除该《协议书》并立即制止该违法建筑行为。然而,调查人员刚走不久,该违法建筑不仅未得到应有的制止,反而被更加肆无忌惮的建成并使用。当调查人员得知情况后再次与该局局长电话交涉时,该局长不仅一直回避此事,反而将此事推诿给阜平县水利局,以不知此事糖塞。试想,作为一个公职人员,其言行竟然如此不一,且毫无责任感可言,又如何服务于民?如何树立公职人员应有的形象?
综上所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规划局局长李某滥用权力,目无国法,肆意侵害人民的合法权利,同时也扭曲了政府公职人员应有的形象,与国家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以及提倡“服务型政府”的理念严重相左。为此,本网站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对此事引起高度重视,并敦促有关部门彻查并处理此事,给受害人一个交代,同时也给人民和国家一个交代。
本网站将视该案件的事态发展予以密切关注并跟踪报道。
注:本文章内容的陈述,均有证据为证,若规划局长认为我们侵犯了你的权益,欢迎到法院对我们提起诉讼!
《法制监督网》《人民舆论监督网》河北联合报道
法律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一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 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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