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图:身穿白大褂,预进京上访的包工头“于进国”。
本站2008年6月3日报道:目前,国务院、交通部针对道路建设中违法行为多次下发文件和规定,三令五申要求确保公路建设工程质量,严禁公路建设工程违法分包。但山东省青岛市公路管理局在即平(即墨至平度)高速公路建设中,却强行将中铁十一局三公司总承包的工程分包一段给其下属单位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该青岛公路公司仰仗公路管理局这座靠山及“嫡亲”关系,无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充当“剥皮机”,将价值3000万的工程全部肢解后违法分包其他单位和个人。

上图:在青岛即平高速公路四合同段违法分包中受害的包工头“于进国”,指着自己垫资建设的高速公路,说:“就是这条路害的我倾家荡产,如果他们再不结算我工程款,就是冒被判死刑的风险,我也要把我自己垫资修的这段高速公路路基挖回去!”
包工头为何要挖断自己修的已经通车的高速公路?
2006年6月,包工头于进国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青岛海诺机械化工程公司的孙某某,后经协商,于进国承包了该公司分包的即平高速公路的路基建设工程,开始该公司称工程款五天一结算,于是,于进国雇用工人和机械及自己的车辆进入工地进行施工,其主要是运送土方和路基填压工程,但事情的发展并不像预测的那样,公路工程完工一段后,海诺公司开始不间断的拖欠工程款。在施工过程中,于进国认识了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晓东、工程项目部经理李德强和总工程师邓阳平,因于进国承包的工程进度快、质量好,于是,该公司项目部负责人表示将其他路段的土方路基工程发包给于进国,双方对于进国需要建设的公路路基土方工程进行了现场测量,并有项目经理和技术员签名确认。
工程建设中,于进国多次提及工程款结算,青岛建工公司以中铁十一局三公司未支付工程款为由拖欠,俗话说“上了贼船下不来”,如果于进国在对方不支付工程款情况下,立即停工,也许不会导致如今的倾家荡产,直至工程完工结算,于进国自己垫资竞达100多万元,由于青岛建工集团公司拖欠巨额工程款,于是,于进国进入了艰难的讨要工程款的行动,至2008年4月,短短的一年时间,于进国讨要欠款就多达180多次,但对方就是不给结算。直到最后,对方项目经理竞连面也不见,电话也不接!修了条高速公路,本以为能大赚一笔,每想到非但搭进去自己的所有积蓄,还背负了巨额债务,由于于进国垫资的工程款大部分是借的,到期没有还,亲戚朋友翻脸成了仇人,短短一年时间,于进国就因到期的大额借款被朋友三次起诉。2007年4月,于进国的二辆价值70万元的大型翻斗运输车分别被青岛法院和莱西法院查封拍卖。2007年6月,于进国自己的价值8万元的桑塔纳轿车被法院查封拍卖。2007年10月,于进国的一居住房被莱西法院查封拍卖,于进国的工资被莱西法院查封停发,每月只能领取800元生活费。2007年12月,于进国唯一的家庭财产现居住房屋被莱西法院查封。

上图:法院在强制扣押于进国的汽车。
上图:于进国看着已被法院查封拍卖给他人的房屋,说:“这套房子已经被法院查封拍卖了,我突然间一无所有了,连现在居住的房屋法院也要我立即搬出去,我现在连死的想法都有了!”
到法院起诉,是我唯一的“活”路了!
2008年4月,于进国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把中铁十一局三公司、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海诺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告上法庭。2008年5月27日上午,莱西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法庭上,五被告们一反常态,竞全部称不认识于进国,也从来没有和于进国发生业务往来!更不拖欠什么工程款,于进国说:“我见过不要脸的,但我从来没见过这么不要脸的!”副总经理刘晓东、项目经理李德强、总工程师邓阳平明明是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人,连法院送达给建工集团公司的法律文书都是李德强的签名,在法庭上,这些人居然全部变成了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人了,与建工公司没有一点关联!怎么?你们是一家?还是另有黑幕?于进国茫然了,惊呆了!他没想到,注册资金3亿,具备国家公路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大公司居然会如此耍赖!幸亏于进国对讨要工程款进行了录音,否则,还真是跳进黄河也洗不清了?法庭上,当于进国出示对方签名的工程清单时,法官问:你们不认识于进国,工程也不是于进国施工的,为什么这张清单在于进国手里?被告公路公司竞称:他们也不知道怎么会到于进国手里。言下之意,好像是于进国偷的,当于进国出示另一清单时,法官问:“这张清单上你们书写“杨为欣转于进国”的内容是什么意思”?被告公路公司无法辩解,最后竟称是转给于进国技术资料,嗨,你们说谎也不脸红,不认识于进国,转什么技术资料?不认识于进国凭什么打电话时让于进国找李德强结算工程款?最后,青岛公路公司又说于进国是海诺公司的技术员,而海诺公司说根本不认识于进国,于进国更不可能是他们公司的技术员。
法院诉讼,任重道远
于进国做梦也没有想到,公路工程明明是他垫资施工的,到头来要工程款时,对方竞不认识他了,由于被告公路公司拒不结算于进国的工程量,连开始向于进国提供的业主公路建设设计标高都不承认,因此,于进国只有向法院申请对公路工程量和工程款进行评估鉴定,但达二、三万元的巨额工程鉴定费难住了于进国,于进国说:“要是以前,二、三万对我来说太容易拿出来了,如今,我连基本的生活都很难维持,孩子上学费用都是家里的老人拿的,亲戚朋友都借遍了,如今也没有人敢借给我了,上哪凑这二、三万啊,但如果非走这条路不可,就是卖血、砸锅卖铁也要凑齐鉴定费,以为,诉讼是我唯一的活路了!”
青岛公路公司违法所得应当收缴!
在即平高速公路违法分包中,经大体计算,青岛公路公司在违法分包中非法获利就达1千万元,仅于进国小小的路基土方工程,青岛公路公司就“剥皮”了一百多万元,法庭上,于进国向法院提交了请求依法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于进国说:“是建设单位违法分包工程导致我倾家荡产的,他不仅害苦了我,也损害了国家利益,更重要的是应当给那些违法分包工程的建设单位一个严厉的教训,如果不收缴他们的违法所得,那么,下次,受害的可能是他人!如果这次要不回工程款,我就去挖回我修的公路,就是被判死刑也值,但我唯一对不起的是我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虽然我借了钱还了一部分,但剩下的无法还清了,我对不起他们,那是他们的血汗钱啊。”
青岛公路公司分包工程后,又将工程再次分包,违法了以下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2条第3款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9条第3款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第3款规定:“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第78条第4款规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为违法分包”。根据以上强制性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有这种情况,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为此,法院院在该案查明事实后,应当依法作出民事制裁决定书,收缴青岛公路公司已经取得的违法所得。
据悉,于进国已经开始准备向国务院、最高法院、交通部、建设部、税务局等部门进行举报,于进国说,现在,因为法院在审理查明阶段,有些证据等待收集、质证,等待法院查明确定后,即使拼了这条命,也要直接进京“告倒”青岛公路建设集团公司,直到国家建设部门没收他们违法所得,撤销他们的国家一级资质为止!,当然,人家财大气粗,关系硬,但我也作最坏打算了,如果这些国家管理部门都不管,相互扯皮,那么,我就把我当初修的高速公路的土方挖回去,我看到时候他们怎么向有关单位解释。
对于于进国这种“破釜沉舟”的想法,我们还能做什么?难道还要放任违法分包的现象继续下去吗?国家的法律何在?强制性规定还能强制吗?国家建设部门的红头文件是废纸吗?难道非要逼迫包工头去挖已经通车的高速公路吗??届时,我们的相关单位如何处理此事?如何向老百姓交代?如何向大众媒体解释?这一连串的问题,我们期待着国家相关部门的处理———
我们坚信,法律是公正的!!
编辑:中国法制监督网(www.cctvjd.com) 张瑞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