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

                   作者:张瑞华          来源:法制监督网     时间:2008年10月19日

                

 

    很多人大代表说得好:“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人大代表就是要为人民办事,要为人民服务。

  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人大代表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与行使国家权力,包括参与对国家和地方重大事项的决定,参与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参与选举任免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参与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参与对人民群众的各种权利和利益的保护等。
    无论在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还是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代表都要执行法律规定的代表职务。这些代表职务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得以行使权力的重要基础。也就是说,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行使都要通过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来实现。
    人大代表要协助政府推行工作,要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带领当 地人民群众发展本地区的经济,走共同致富的道路。

  因此,人大代表的职务,就其性质和内容来看,就是参加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对经济和文化事业的管理、对社会事务的管理,简单地说 ,就是要参政议政,参与国家权力的行使。

                   人大代表接受谁的监督?

    人大代表是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当然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具体地讲,由选民直接选举的县、乡人大代表就要由选举他的选区的选民来监督,由选举单位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由选出他的选举单位来监督,比如全国人大代表要接受选举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

  代表法根据宪法规定的精神,对代表接受监督作了专门规定:

  1、对代表实施监督的主体是原 选区选民和原选举单位。也就是说,委托人大代表行使人民权力的选民和选举单位,同时负有监督代表的责任。

  2、对代表的罢免由选民和选举单位实施。为防止被罢免的代表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代表法还规定,被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会议,并有权提出申诉意见或书面申诉材料。

  3、关于监督人大代表的内容,代表法虽然未对代表接受监督的内容作专门的具体规定,但实际上,监督的内容是非常明确的,即凡是为代表法所规定的,代表的各项法定职务的行使情况和各项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都属于选民和原选举单位对代表监督的内容。所以,代表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人大代表要回答 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人大代表要回答选民、选举单位的询问,本身就是一种接受监督的形式,有的地方实行人民群众旁听人 民代表大会会议或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这也是一种人大代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形式。

  代表法对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约束性规定,也具有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性质。

 

     各级人大代表肩负着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神圣职责。他们能否切实行使好自己的职权,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发挥好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作用,直接关系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能否充分体现,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能否真正落实,直接关系到权力机关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能否充分发挥。20多年来,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人大代表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出了积极贡献;各级人大常委会也为保证代表正确、充分、有效地行使职权做了大量工作,在实践中创造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对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与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愿望相比,人大代表在行权履职、发挥作用方面还存在较大的差距,有些问题亟待我们进一步研究探讨和尽快解决。

                              人大代表崇高的政治地位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根本途径,是通过选举,把权力委托给自己信赖的、能代表自己利益的人即人大代表,由他们组成国家权力机关去行使的。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肩负的神圣职责就是要集中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意志,并代表人民群众行使国家权力。代表执行职务不是孤立的个人行为,而是一种执行国家权力的行为,是代表全体人民或者本行政区域人民的利益和意志集体行使职权的。所以,人大代表是具有特殊政治身份的人,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