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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监督网》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批准成立的公益性反腐维权网站,网站注册编号08000113号,网站自成立以来,多次成功为全国各地冤民进行维权,对公检法和党政机关提出监督建议200余次,并全部落实,部分违法违纪人员在我们网站的监督下受到了处分,对此,全国各地也网民非常关注、支持、资助我们网站,各大官方媒体和记者也经常到我们网站收集案例和信息,为更好的监督违法违纪行为,2008年,网站正式与全国20余家各大反腐网站进行了互动联盟,真正体现文章互动、共同曝光的巨大新闻曝光力。

                     

      互联网曝光,不同于电视曝光,电视台是官方掌控的媒体,百姓称他“垫屎台”,特别是央屎和全国各省各市的地方卫屎,他们更是对需要报道的“负面”新闻层层筛选,层层过滤,到最后,即使侥幸通关的新闻只是一杯“纯净水”,而且是昙花一现,转眼即失。而互联网的网络反腐维权曝光,是永久的,是官方无法控制的,也是官方最头痛的,官方可以控制自己的媒体,却无法控制错综复杂的互联网,因为,第一,互联网的网络空间是可以随时更改的,中国的服务器关闭,可以启用法国的、美国的、日本的、俄罗斯的等等,外国服务器是中国官方无法关闭的。第二,我们工作人员的行踪是机动的,今天,我们在哈尔滨、明天我们可能就到了重庆,后天,我们又转战山西,只要网络存在,我们手中的手提电脑和无线上网,可以随时对贪官污吏进行舆论攻击,直到贪官污吏革职查办,绳之以法!因此,只要我们自己网站不撤贴,您的冤情何时搜索何时出现,您的冤情将被全世界、全中国的人民看到。互联网,已经深入人心,国家领导人胡锦涛、温家宝也在2008年开始亲自在网络与网民聊天,体察民情民意,令我们老百姓欣慰的是,近期,胡锦涛、温家宝更是在《人民网》开通专栏,体察民情民意,这也是中国互联网时代的最大转折点。也许有一天,您的投诉和冤情因被某位国家领导人浏览而沉冤得雪。

 

 

强烈抗议关闭法制监督网的野蛮行为

   

   

    《法制监督网》是为中国百姓维权的公益性网站,本站自建站以来,在全国各地受到广大网友的好评,对此,我们一直没有辜负全国网民们的关心和支持,我们依法为百姓维权、举报违法违纪行为,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对严重损害老百姓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公益诉讼。以前由于我们民间反腐维权没言论平台,反腐维权效果收效甚微,如今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互联网这种先进的科学技术 和言论自由平台,已经成为老百姓举报投诉违法违纪行为的平台,互联网让人民群众的反腐维权决心更加团结,让人民群众能够积极容易的投身到反腐斗争中,民间网络反腐已经形成了先进的另类反腐模式。互联网民间反腐也取得了众多可喜效果,互联网投诉材料内容简单明了,列举证据、原始照片、录音录像等一应俱全,这些是走访和信访无法比拟的,一部分贪官也因此被互联网的这种确凿的举报信息打下马。如今,贪官们不怕人民群众去政府上访,因为,这只是政府内部片面影响,而我们的政府上访接待部门,往往充当“二级邮局”的角色,你明明告某市的市长贪污,材料却被“二级邮局”转送到该市的信访办,贪官们根本不害怕,因为,自己的信访办不敢办自己。互联网的广泛推广使用,加上我们中国人民的互联网网民急剧增多,我们众多民间反腐维权类网站也随即诞生,民间反腐网站由于不受政府部门操纵,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泛,敢于发表文章,因此,众多走投无路的冤民开始选择互联网投诉举报,打击违法违纪行为。由于贪官们开始无法操纵民间反腐维权类网站,因此,互联网反腐维权网站就成为贪官奸商的“眼中钉、肉中刺”,也为此,贪官和众多违法违纪人员也开始想方设法的操纵和控制互联网民间反腐维权类网站。众多知名民间反腐维权网站被多次强制关闭。但互联网的空间是无穷的,天地是广阔无边的,以往众多网站被关闭,会更换另一家空间商来开启网站,今天你关闭网站,明天我转移空间,民间反腐维权网站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中渐渐成熟。

    

     2008年8月26日下午3时许,我们《法制监督网》自开站以来第一次被封杀,原因是网站内容敏感、负面,网站内容是“新闻”,如果在互联网上发布,网站必须办理“新闻发布资格”。我们无法理解,什么是“新闻”,按照他们的新闻“规定”,如果我们在网站上发表“今天我在家吃饭了”这样一句话的文章,按照他们的解释,这也是新闻,要想在互联网上发布这样一篇“吃饭”文章,也必须办理个人根本无法办理的“新闻发布资格”。如此说来,按照他们的解释和理解,我们所有个人网站、企业网站(特别是企业新闻)都不应当出现任何文字内容,如果形成文字内容,就是“新闻”,如果是“好新闻”他们就睁一眼闭一眼,如果是“负面新闻”就要打击、关闭网站。 他们所力求的是在党和政府及人民群众面前报喜不报忧,如此一来,我们老百姓还用“说话”吗?还敢“说话”吗?说出句话就是“新闻”,就得办理“新闻发布资格”,这也太可怕了吧!这跟旧社会的“反清复明”时代又有什么区别?我们新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岂不成了“空设”?

    

     网监,他们太大,太牛,他可以不用任何法律文书和启动任何法律程序,打个电话就可以强行关闭我们的维权反腐网站,任何法律在他们那里已经失效!他们已经是网络权力的象征!对于这种“绝对权”,我们民间网站和网民已经忍耐太久了!我们老百姓忍耐太久了!我们众多的维权反腐人士忍耐太久了!众多的忍耐造就了他们的“霸道”“霸权”地位!对于此次网站被强行关闭,我们决定必须在不更换空间商的前提下,维护网站合法权益,首先决定将空间商告上法庭,如果空间商提供关闭我们网站系网监部门的行政行为,我们将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对网监部门提起行政诉讼。我们要到法庭上论证,《宪法》第五条第二款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的规定,互联网的部门规章能不能对抗该规定?关闭我们这类民间维权反腐网站应否可以不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直接关闭?强行关闭网站的行政行为,是否可以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只是适用信息产业部的部门规章?对此我们坚信:宪法高于一切法律法规,法律法规高于部门规章。本站在起诉前,经与空间商和网监部门交涉,网站于2008年9月3日10时在没有更换空间商的前提下成功开启。

    

    此次网站被封杀七天,我们法制监督网今日起七日内,网站所有栏目“全部空白,首页灰白”,以此来强烈抗议“封杀民间维权反腐网站”的霸权行为!因为,如果按照他们的要求,民间反腐网站就应当是这样的!这才是他们的“规范”网站,这才是能够为老百姓提供“优质维权服务”的网站,但同时,这何尝不是腐败贪官的梦寐以求的“完美世界”。为此,法制监督网将永久置顶这封公开信或者说“公开新闻”,希望我们党中央、国务院相关部门,正视民情民意和人民群众的呼声,正视互联网时代的步伐,鼓励人民群众参与反腐斗争,真正创造条件让人民群众更有效的监督违法违纪行为!

 

 

 

网站站长张瑞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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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六条:公民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二条第三款:公务员应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七条第7款:法官应当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八条第6款:检察官应当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三条: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电力监管条例》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和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食品卫生的社会监督,对违法本办法的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或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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